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 银行营业员工作一时疏忽,在储户取款时多将1万元支付给了储户。而该储户拿走1万元钱后,拒不承认,该银行营业员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将1万元不当得利款归还给原告。
据了解,今年3月15日,储户肖兵(化名)到海口某银行营业网点取款,其取款金额为1万元。然而让肖兵没有想到的是,营业员王岩(化名)支付给他的现金远远超过了1万元。肖兵迟疑了一下,便将这笔钱放进包里离开。事后,银行方对账时发现差了1万元。而经查,这多支付给储户的1万元系营业员王岩工作一时疏忽多付给了储户。
按照银行内部规定,谁工作失误谁承担责任。事情发生后,营业员王岩个人掏腰包,将1万元垫归给国库。王岩随后几次联系储户肖兵,但肖兵拒绝承认多取走了1万元钱。王岩随后报了警并于今年5月6日,将储户肖兵告上法院,索要1万元。
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银行工作人员状告储户经济纠纷案。法院开庭当天,被告肖兵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依据原告王岩所提供的银行当日柜台内外的录像视听资料,采取同一时间点进行证据对接,从而证实在连续时间内,可以看到柜台内原告王岩将一叠人民币放在过钞机上过钞,最后显示数目为2万元,柜台外的录像视听资料显示储户此时接过柜台内递出的2万元。
法院结合营业所主任的证人证言、派出所的报案材料,从而证实被告在银行欲支取1万元,而实际取得2万元的事实。由于原告已将1万元垫归给国库,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将1万元不当得利款归还给原告。
昨天,记者采访了该案的相关法官。该法官表示,本案只有录像视听资料证实被告取得2万元的过程。通过柜台内外的录像反映的同一时间点和连续发生的行为人的动作可以认定两份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录像视听资料放弃质证权利。据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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