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遏制瞒报
“只要有诱人的利润和相应的治理漏洞出现,就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就会有矿难的瞒报行为。”王定龙说,要彻底遏制瞒报,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第一,要彻底根治矿难瞒报,必须严惩瞒报行为。“只有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才能使人守法。”王定龙说。瞒报行为发生后,必须在经济上进行重罚,使有关企业和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让瞒报的人吃亏,甚至倾家荡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对瞒报的人,只有严厉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瞒报行为。”
杨学辉说,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对铤而走险、隐瞒事故的当事人、参与者及逃匿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煤矿企业要按上限实施处罚;瞒报情节恶劣的予以关闭。
第二,继续加强治理腐败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保护伞”。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斩断官矿利益链,坚决打碎“腐败利益同盟”,应立法禁止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对煤矿的参股入股;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事故的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在矿难发生后查处渎职、腐败,更应在矿难发生前,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查处腐败,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将腐败引发的矿难消灭在萌芽状态。”王定龙说,没有有效监督,瞒报不可避免,应构建多种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地方官员和煤矿企业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会减少甚至杜绝瞒报。
“实践证明,仅仅罚款是不行的,针对瞒报行为,必须更加严厉的进行打击,震慑矿主。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巡查,进一步摸清各个煤矿的相关情况。”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邹立生说。应鼓励和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使瞒报在阳光下无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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