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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嫌犯权利,还当注重平等
尊重嫌犯权利,还当注重平等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系上海学者 时间:2013-08-23 15:01

  经济人    陈心尘专栏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向代表展示的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以其优越条件让代表们赞不绝口。据悉,这个“五星级看守所”主要羁押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以及外籍嫌疑人,条件相当优越。此前,曾有嫌疑人在北京被羁押8个月,瘦了20斤,被押回深圳后在该看守所内羁押三个月,增肥四十斤。因此有检察人员特地建议深圳市公安局要注意嫌犯“找关系”逾期留在该看守所,而不前往监狱服刑。(8月16日《南方都市报》)

  为嫌犯和犯人提供具备适当条件的羁押、收监设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是执法当局应尽的义务,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则,从这个角度看,深圳市为嫌犯提供优越的羁押环境,是值得肯定的。这应当也是深圳市公安局把“五星级看守所”作为政绩向代表们展示的原因。

  但是,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考虑行政成本。看守所的建设肯定用的是公共财政,成本的考量是应有之义。同时,由于看守所毕竟是特殊的公共设施,其建设成本考量除了经济账外,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账。

  这种社会成本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其他公共行政行为的平衡问题。看守所是用来羁押嫌犯的,羁押在里面的嫌犯即使在判决之前最多也只能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法定权利(依法被取消或受限制的权利,比如行动自由除外)。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总体还不高且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下,把看守所的建设标准提得很高,甚至超过不少普通公民的生活水平,会产生一种错误的社会导向,肯定是不合适的。

  二是与其他更多数量的看守所的平衡问题。把这种极少数的“五星级看守所”主要用于羁押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以及外籍嫌疑人,实际上在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外籍嫌疑人与普通犯罪嫌疑人之间制造了巨大的待遇不平等。众所周知,有机会犯重大职务罪的人不是高官就是高管,凭什么他们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还要享有与众不同的待遇?至于外籍嫌疑人,既然他们涉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犯罪,自然最多也只能享有与我国公民平等的待遇,没有任何理由得到特殊对待,否则,就难免出现“崇洋媚外”、“外仁内残”之讥。

  现代政府最根本的一条道德原则,是必须一视同仁地公平对待所有公民。在实际操作中,当然很难做到实体和程序的彻底公正平等;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著名正义原则所指出的,“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可以被考虑:一是能合理地预期这种不平等能够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二是要保证地位和公职向所有人开放。”(《正义论》)如果达不到这两条标准,那么一项差别化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分配就一定是不正义的。

  具体到深圳“五星级看守所”这件事上,显而易见,这种仅对特定强势人群开放的公共设施,是完全不合乎正义原则的,严重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愿意尽最大善意地猜测,深圳市公安局之所以搞这么一个“五星级看守所”,并不是有意要制造社会不公,也不是特意为贪腐高官、高管和外籍嫌犯“开后门”,其最大的可能还是习惯性地在延续传统的“搞样板”做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要提醒的是,这种“搞样板”的工作方式已经落后于开放平等的时代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重点解决的主要任务之一。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借这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机会,对包括“搞样板”在内的各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工作老思路、老方式、老方法好好进行反思,予以整改。

  仅就既有的“五星级看守所”而言,解决的办法其实也不难找,就是三点:首先,把这个看守所向所有嫌犯平等开放,根据实际需要,而不是身份差别安排收押人员;其次,把这个看守所明显高于合理水平的嫌犯待遇降低下来,标准是在文明人道羁押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找到均衡点;最后,集中资源,尽快把其他更多数的普通看守所和监狱的条件提高到上述均衡点,也就是既符合文明人道羁押要求、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标准上。

  据刚刚出版的《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透露,1990年2月26日,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朱镕基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意见时曾指出:“为什么现在党同群众的联系这么差?现在是党和权联系在一起。我们是执政党,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还没有做到在法律面前党员和群众一律平等,总是‘刑不上大夫’啊。对这个现象,人民群众非常不满。”为高官、高管等专门辟出条件优越的羁押看管场所,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种表现,是导致人民群众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到了应该改正的时候了。(作者系上海学者)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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