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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防罚单”,意义大于罚款
“个人消防罚单”,意义大于罚款
来源: 海口网 作者:张枫逸 时间:2016-05-30 09:16

  在楼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龙潭派出所对该户居民进行警告并处50元罚款。28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获悉,这是北京市派出所消防321工作法实施以来,也是北京市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基层派出所后,开出的首例“个人消防罚单”。(5月29日《新京报》)

  根据《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在现实中,由于执法力量有限,各地消防机关大多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无暇顾及个人消防违法行为。这在客观上导致一些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单薄,楼道堆放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引发火灾、造成疏散困难、人员伤亡,影响灭火救援的事件频见报端。

  事实上,《消防法》对于消防执法权属早有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只是,很多地方并未厘清消防机关与派出所的职责,往往还是消防机关“一个人战斗”。今年,北京警方首推“321”工作法,调整了派出所民警一定消防监督执法权限,派出所民警可以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实施警告、罚款,以及临时查封、拘留的行政强制措施,让人眼前一亮。

  与消防机关相比,公安派出所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熟悉辖区社情、民情的优势。下放部分消防执法权到基层派出所,有利于改变过去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做法,探索建立“全警动员、多警联动”的消防新格局。实践证明,派出所可以有效填补消防机关的不足,消除楼道单元、出租房、小超市、小作坊等传统的监管盲区,实现了消防安全无缝监管。

  一次警告处罚,胜过千言万语说教。不只是在楼道乱堆乱放,在生活中我们还有不少类似的“坏习惯”。比如,私家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无法就近灭火。据北京警方介绍,包括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个人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等在内,至少10种个人消防违法行为可由派出所进行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的处罚。每位市民都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摒弃身边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从源头化解消防安全隐患,留出消防逃生通道。

(编辑: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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