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新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若干规定》严格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以工程款现行垫付。
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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