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召开新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
海口网8月1日消息(记者李万内 摄影报道)8月1日,海南省召开新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解读《若干规定》并答记者问。据悉,《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将按照应付金额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据介绍,原《若干规定》有36条,修改、规范19条,增加12条,现共48条。主要包括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完善用工信息采集和严格用工档案管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和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若干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若干规定》还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将对违反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设定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同时,《若干规定》还增设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若干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要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若干规定》还规定,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重点监管。
附省及各市、县(区)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社厅 12333
海口市劳监支队66784629
琼山区劳监大队65876939
美兰区劳监大队65374425
龙华区劳监大队68530871
秀英区劳监大队68648727
三亚市劳监支队88275979
儋州市劳监大队23320779
文昌市劳监大队63211963
琼海市劳监大队62930921
万宁市劳监大队62237389
东方市劳监大队25503933
五指山劳监大队86630144
乐东县劳监大队85596230
澄迈县劳监大队67615385
临高县劳监大队28276005
定安县劳监大队63827235
屯昌县劳监大队67813380
陵水县劳监大队83318965
昌江县劳监大队26698361
保亭县劳监大队83666063
琼中县劳监大队86231245
白沙县劳监大队27725656
洋浦区劳监大队288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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