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卢某海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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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货车人行道上未减速让行与电动车相撞 一人死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9-10-14 10:38

  海口网10月14日消息(通讯员王娇 记者伍凤妹)海口一男子卢某海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8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海驾驶车牌号为琼ATM***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白龙北路原前进铁工厂人行横道时,因卢某海驾车未减速行驶,导致该车的右前保险杠下护板、右前轮胎胎壁部位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何某娇驾驶的车牌号为海口620***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娇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娇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卢某海拨打122、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海赔偿被害人何某娇家属76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娇家属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海案发后积极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卢某海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卢某海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口网] [作者:王娇 伍凤妹] [编辑:金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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