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拟在三地试点建立海上环卫制度 近海海域面积将纳入环卫保洁范围
12月6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做好我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近日该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提出在2020年,拟将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
《方案》提出,2020年,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将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方案》提出,海上垃圾打捞作业范围为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要求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近岸滩涂垃圾作业范围为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要求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此外,港口、码头、酒店、工厂等向海的陆域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部分,其垃圾清理、分类处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或由管理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方案》要求沿海市县和经济开发区要把海上环卫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且鼓励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海上环卫工作要积极推广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逐步建立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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