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1日消息(记者陈捷 摄影报道)7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已印发《基准规定》,并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陈捷 摄
据介绍,《基准规定》由“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适用规则”共有17条,“裁量基准”共分11类,执法事项292项。具体包括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免罚清单制度、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优化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完善“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对“双罚”执法事项增设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
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建立免罚清单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最新规定,在“适用规则”中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用简明的免罚事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可以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结合海南省小微企业多的特点,尤其在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因合法、合规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基准规定》适用规则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对小微企业“无心之失”行为给予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执法,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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