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9日消息(记者陈捷)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我省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纸质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本通知自5月13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原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因受近期疫情影响,为保障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8月31日。有效期限到期后,相关资质证书自动废止,上述企业应按照要求重新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通知》明确,我省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纸质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申请人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申请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审批部门网上受理审核办结后生成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在线完成电子证书签发。据了解,电子证书编号共12位。第1位为“房”,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书”;第2-7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由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编配;第8-12位为顺序号。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及时修订并公开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进一步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大力推进资质审批事项全程网办,提高办事群众满意度;要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联合协作,实时共享审批和监管信息。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后,应当及时向住建部门推送相关审批数据及证照信息。住建部门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住建部门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资质证书。同时,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同步共享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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