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易违法违规易发情形”提示
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海南自贸港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在户外广告发布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易发违法违规情形:
(一)户外广告中出现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
(二)户外广告中出现影响海南自贸港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三)户外广告中出现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及利用“老字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
(四)户外广告中使用“第一家XXX”“首家XXX”“十大XXX之首”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商业宣传,虚张夸大,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五)户外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六)户外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七)户外广告中出现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八)户外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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