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对外开放的重点向制度层面延伸,这也对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求,必须持续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营造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并在扩大开放中持续提升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金融市场投资信心。可以预见,未来我国金融业将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
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不仅要“走得快”还得“走得稳”。需要认识到,金融业开放不必然增加风险,但必须未雨绸缪,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不断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近年来,我国系统性风险的评估、防范、预警和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断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日益完备,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幅增强。
当前,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更加注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尽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要继续建立健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并重,防范短期投机性资本大进大出。同时,加强跨境监管和处置合作,降低跨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染,坚决维护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进一步推动形成金融制度性、系统性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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