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印发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措施
符合条件企业最高可获350万元奖励
近日,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措施》,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列入预算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及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可获得奖励350万元。
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措施》提出,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在我市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三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50万。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
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时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措施》规定,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迁入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我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措施》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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