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的《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个野生菌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境内有大型真菌540多种,其中可作为食用和药用的超过300种,是云南乃至全国野生菌生产、交易、加工、出口的主要基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野生菌市场需求增加,价格不断上涨。受经济利益驱使,楚雄州出现了野生菌不成熟采集、不科学采集、过度采集等掠夺性采摘现象,导致野生菌资源遭到破坏。因此,出台《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迫在眉睫。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从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野生菌经营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州辖区从事野生菌保护、培育、采集、经营、加工、利用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第十条规定: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可以在基地边缘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界桩、标牌或警示标记,注明基地经营人、范围、期限、主要菌种、保育促繁措施等。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长度小于5厘米的松茸、牛肝菌和其他未成熟的野生菌(童菌)和菌帽过度展开等过熟的野生菌和商品价值低的野生菌。
《办法》还明确了破坏野生菌生长环境、偷采盗采野生菌、侵犯野生菌知识产权等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将对加强野生菌资源保护利用、规范经营管理和实现野生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起到积极作用。
(总台记者 李腾飞 刀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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