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曝光虐猫行为和承担侵权责任该如何界定?海口中院近日终审判决一起虐猫者起诉动保志愿者名誉权侵权案,法院判决动保志愿者陈某某曝光虐猫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某存在骗养、虐猫行为。2024年5月,一只橘猫的主人将猫交给曾某某喂养,几天后橘猫主人提出要回自己的猫,遭到曾某某拒绝。猫主人报警后,民警到场,曾某某返还橘猫。经动物医院检查,这只橘猫“四肢20个指甲被人为连根断甲,犬齿只有一半,有外伤痕迹,猫咪颈椎以下无法动弹,怀疑有外伤”。同年3月,曾某某领养的一只奶牛猫被小区保安发现时奄奄一息。多位网友均表示曾某某曾以同样的话术骗取养猫人送养猫咪,被送养的猫咪均下落不明。
作为动物保护志愿者、爱猫人士陈某某在小红书等平台发布“曾某某领养猫咪虐杀”“海口曾某某骗猫无数”信息。有网友根据发帖内容对曾某某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导致曾某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状,医药费377.14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平台发布关于曾某某虐猫视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虽然部分言语不当,但并非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并未使用明显侮辱性言辞,其发布上述信息初衷为提醒更多的养猫人,避免其送养猫咪给曾某某而遭遇虐待,依道德应当予以肯定评价,自然阻却违法行为成立。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一审法院对于曾某某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失费及律师服务费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本案中,陈某某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的视频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该视频泄露了曾某某的家庭住址、家人照片、电话号码及车牌号码等信息,造成多人对曾某某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陈某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尽到注意义务,给曾某某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向曾某某支付医药费377.14元。
法院提示,对于陈某某等爱猫人士对流浪动物的救助行为,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从道德的角度应当鼓励和提倡,但救助行为应当以不危及他人权益为前提。在网络世界里,网民的身份极具隐蔽性,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侵权责任者难以界定、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量化、侵权言论的散播面积广泛且速度极快等特征,发布者理应选择正确、合法、合理的维权途径。希望当事人在今后饲养或救助流浪动物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的约束和管理。文明养猫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饲养人或管理人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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