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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图强 德法并重
来源: 海南日报 作者:周伟民、李天平、吴文生 时间:2021-12-13 09:30:12 星期一

《大学衍义补》首页。资料图

丘濬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座丰碑。他一生博览群书、著作等身,但又能从书海中把自己抽离出来,关注社会现实,求索强国富民之策。其所著《大学衍义补》一书,对国民经济的诸多方面有论述,且论证精当,影响深远。其中,关于海运思想和司法思想的论述,在他生活的时代是经世致用之说,即使放在五百多年后的今天来看,仍很有启示意义。

海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的《大学衍义补》。海南日报记者 李天平 摄

海运成本低

建议河运海运并行

丘濬的海运思想,集中反映在《大学衍义补·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漕挽之宜(下)》里。

丘濬是个大学问家,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脉络了如指掌。历史上中国人对海洋、海运的认识逐渐深入并付诸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丘濬研究总结其中的宝贵经验,并结合明代中期的现实状况,深思熟虑后提出了自己的海运思想。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海岸线蜿蜒漫长,拥有大量岛屿及许多天然港口,这些自然条件促使周武王着手组建水师。此后,船舶成为常用的交通工具。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19年,齐国遗民方士徐福上书秦始皇,要求组建船队出海寻找蓬莱等三座神山,得秦始皇批准实施。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海运。公元663年,唐朝水师在周留港大败倭军,是一次成功的海运。南宋时期,朝廷以海运开拓海外贸易,国库收入大幅提升,其中约五分之一的收入来自外贸。元朝水师远征东南亚,中国商人的聚居地远至南印度。明初,郑和借助海运足迹远至非洲东海岸。丘濬对中国历代发展海运的成功经验,有着清晰的认识。

丘濬认为海运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他引《元史·食货志》的话显示自己的观点:“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以为一良法。”他比较三种运输方式,然后得出结论:“自古漕运所从之道有三:曰陆、曰河、曰海。陆运以车,水运以舟,而皆人力,所运多寡,所费有繁省。”利用水道转运粮食,谓之漕运。他列举实例说:河运比陆运的费用省十之三四,海运又比陆运的费用省十之七八。他建议,现在明朝定都燕京,应该将海运一途打通,与河运并行,“一旦漕渠少有滞塞,此不来而彼来”。

临高县新盈镇头咀港,多艘渔船驶向深海。 特约记者 吴文生 摄

实施海运前

先向熟悉海道人士咨询

沿海而居的海南先民,长期与风浪搏斗向大海取食,最明白海运的风险。丘濬认为,实施海运,一定要先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海运是在海洋上航行,险象比河运大得多,要保证平安,必须向熟悉海道的各种人士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比如傍海居民、捕鱼的渔户、盐丁,以及过去“通蕃航海”的人;还要先造10多艘船,在海上试运行,安排人记录海况;训练航海“军夫”,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总之,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再实施海运。

丘濬还从国计民生的角度总结了海运的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南北货物交流。他说,实施海运后,从南方运粮到北方,船只不能空船回南方,必须运货以“压舱”。这样一来,许多北货就会发往南方,南北之间的货物贸易就会增多,这是“富国足用之策”。二是国家可以做到兵食两足,而且“国家亦有水战之备”。因为专用河运,“则专役军夫长运……而征戍之卒日少。”船上军夫增多,可以打仗戍边的兵卒数量就会减少。丘濬说,国家粮食只要“折半入海运,除减军卒以还队伍,则兵、食两足”。因为大批压运粮食的军夫回归队伍,兵源就会变得丰富。三是海运中的粮食损耗比河运少很多,实行海运“利多而害少”。

强调德法并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现代社会,“司法”一词一般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而在丘濬生活的时代,侦察、审判的手段和过程,恐怕是不完全一样的。

丘濬的司法思想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表现得极为丰富。他提出,治理国家没有法制是不行的,司法十分重要。司法要与对人的道德礼化教育相结合,两者不能偏废。丘濬说:“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治之道,皆不外乎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根本,但社会结构复杂,难免发生一些违反常理的事情。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必须发挥司法的作用。“苟导之而不从,化之而不齐,非有法制禁令又不可也。法制以示之于前,禁令约之于后,彼犹悖理而梗化,则刑罚之加,乌可少哉!”

同时,丘濬认为,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必须帮助每个家庭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欲正天下之纪纲,先正一家之纪纲。家之纪纲,伦理是也……举家之伦理以纪纲之首者。”在社会家庭之外,国家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必须品德高尚、以身作则。他说,领导之所以是领导,是因为他们用自己的行为“砺天下之人,而使之与我共国家之政。”因此,“非有功者不可与,非有德者不可与,非有劳者不可与,非有才者不可与。”担任领导必须德才兼备、严守纪律,否则“苟有财者可以财求,有势者可以势得,有亲昵夤缘者皆可以幸而致之……”

他认为,法律一定要出于中央,不能各行其是、各搞一套。此外,中央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严谨,“于其未出之前,必须谨审详度,知其必可行而无弊,然后出之;既出之后,必欲其通行而无碍,不至于壅塞而反逆可也”。

严格执行法令,国家才会长久太平。律令一经公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任何人犯法,都“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因为“爵赏刑罚,乃政之大者,当勉勉而不可怠也”。要做到赏罚分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其情而定其罪,随其罪而加以刑”。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群疑释而人心服,乱根永绝而国是明著矣!”

法令应“与时宜之”

但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丘濬看来,司法是极为严肃的,“言不妄发,发而人必信之;事不妄举,举而人必从之”。

司法的依据是法律条文,稳定性应是法律条文的基本特征。他在《大学衍义补》中提到,法律条文要与时俱进,但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决不能朝令夕改。制定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法律条文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而增改,这很正常。他说,法令“益之损之,与时宜之,必可为久远之规,然后以时而播告之焉。”与此同时,制定法令的人,如果是“浅谋轻举,容易发为号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纵有可行,亦惟可用于一时,不可治之久远;于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这是司法工作的大忌。(作者系海南大学教授、文史专家)


(编辑: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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