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四六分责
由于事故发生时,仅有一辆经过的公交车拍到了事故发生的瞬间,但画面比较模糊。而小轿车车身未发现任何碰擦痕迹,对于老太太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张红心的驾车行为所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红心主张,焦宝娣的自行车后轮卷缠了布条是导致其跌地的惟一原因。但根据公交车视频资料显示,自行车从桥上下坡的画面流畅,不存在有骑行障碍。
“当时自行车后轮铰链与后轮轴承之间的布块是伸展的,没有缠绕。”现场勘查的交警回忆。
“若自行车后轮因缠绕布条突然停止转动,自行车上的人应该是飞出去翻滚倒地的。因此该布条是自行车倒地后,菜篮倾倒而掉落到自行车后轮处的。”鉴定人徐征泉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焦宝娣的伤害系张红心的驾车行为所致。
此外,从公交车视频资料来看,焦宝娣骑自行车下桥通过岔口的过程中,与其同向的前面车辆均在通行,可反映出事发前直行车道及右转弯车道的交通信号灯均为绿灯。在此情况下,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张红心驾驶汽车从桥上下坡右转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紧随其后的焦宝娣为避让轿车而向右急转弯,自行车倒地,致其受伤。
张红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而焦宝娣骑行自行车从桥上下坡时车速较快,发生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根据两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确定焦宝娣与张红心赔偿责任比例为4比6,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剩余部分扣除张红心已支付的1.1万元,其还应当赔偿焦宝娣8674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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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李老太撞倒,致使其颅脑受损。陈某赔偿了李老太的医药费用,李老太也顺利出院了。然而时隔两个月后,李老太在调养时,不慎烫伤臀部,后因伤口感染死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李老太车祸伤前能独立生活、外出活动自如、与人交往正常,车祸伤后一直神志不清,后又臀部烫伤、加重其病情,故李老太最终死亡与车祸之间的关联性不能排除。2010年11月8日,句容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14万余元。(记者丁国锋通讯员丁蔚卢凤)
说“法”:公正判决守住公民道德底线
自南京彭宇案后,撞倒人后“救与不救”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尽管此案的车主是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江阴法院的判决无疑还是给了人们以信心: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积极向善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对社会形成良风善俗也会起到推动作用。该案之所以被称为“良心纠纷”案,也正是源于法律守住了公民的道德底线。而法律的公正判决不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深远,也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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