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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门前冷落,诉讼主体岂能再限缩
环保法庭门前冷落,诉讼主体岂能再限缩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8-16 11:05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作为全国最早一批试水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环保庭成立近五年,一直处于尴尬位置,自成立以来就被赋予为环保提供司法保障的期待,却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而此种情况,是全国130多家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一边是“到处都有污染”,一边却“乏案可审”、等米下锅。

  不能不说,这几乎是一种可想而知的尴尬,其背后显露的,可能并非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淡漠(尽管或许曾经淡漠过),而是从立法环节开始,到具体的案件审理,均对环境诉讼设置的诸多不必要的牵绊,而不少制度性困境并无纾解的迹象。

  设置专门性的环保法庭,其本意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回应和调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环境争端。然而,自然环境在加剧破坏,公民环境意识在增强,但能够进入法律渠道的环境争议却很少。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透露,“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案件数量高达30多万件,其中诉讼案件却不足1%。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是在这样一种环境诉讼乏力的困境中,专门性法律《环保法》久拖不决的修改议程,并未对此做出正向反应。即将在8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的《环保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依然做了相较民诉法“公益诉讼”条款更严格的限缩。草案第48条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诉讼权利,径自独家给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这家被拣选出来准备代言公民环境权的机构,退休或在任高官云集,不少有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只要缴纳巨额会费就可以成为会员单位。

  再往前追溯,其实也是不久之前,2012年《民诉法》修改,公益诉讼条款得以写入: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与此几乎同时进行的《环保法》一审草案审议,却并未涉及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称,“有关部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环保法》二审草案所呈现的所谓“一致意见”,竟是诉讼主体资格相较民诉法的更进一步控制。讽刺的是,全国人大修改《环保法》据说还专门听取了昆明、贵阳和无锡等几家法院环保庭的意见,只是不知道,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普遍困境,是否借此机会得到过表达?

  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冷落,诉讼主体范围一再受到限缩是重要原因。有法官说,“现在往环保庭跑的老百姓不多”,事实上,如果是公益诉讼,公民即便在新修改的民诉法中,也被彻底排除在适格主体之外。而涉及公民个体的环境侵权案件,又面临立案难、取证难、诉讼成本大等问题。相对更专业的民间环境公益组织,环保法修正案目前尚不愿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权益,这也正是此次修正案征求意见,引得各界反弹的最主要原因。

  更何况,对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已经专门给予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设计,加害人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企业只要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将推定其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并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民诉讼难度被降低,事实上也是在扫清公民参与环境诉讼、甚至成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制度障碍。

  从根本上赋予和保障公民以及民间公益组织在无论是普通环境侵权诉讼,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目前亟须的是立法层面的突破,这也是化解环境法庭“无案可审”的尴尬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毕竟,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比让无所事事的环保法庭将“参加高校的环境模拟法庭大赛”作为其一项重要工作更靠谱。立法机关(以及主导法律修订的行政机关),破除对公益诉讼(尤其是公民和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畏难、畏惧心理,已经迫在眉睫。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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