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针对三名U23球员李帅、孙兆靓、杨艾龙向中国足协提出了仲裁,认为三名球员违约,诉求包括不同金额的违约金、培训费,并提请中国足协在仲裁结果出台之前限制三名球员的转会行为。
   
 您当前的位置 : 体育新闻>体育快讯>

题:亚泰对三名U23球员提出仲裁 折射中国足球不规范操作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8-02-08 09:53
有专业法律人士表示,亚泰与杨艾龙的合同是存在瑕疵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球员年满18周岁之后再签一份合同。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新华社记者公兵、周万鹏

  近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针对三名U23球员李帅、孙兆靓、杨艾龙向中国足协提出了仲裁,认为三名球员违约,诉求包括不同金额的违约金、培训费,并提请中国足协在仲裁结果出台之前限制三名球员的转会行为。

  这三人都是2011年中国足协留学葡萄牙项目的球员,都在亚泰接受过培训。李帅曾效力于葡萄牙马夫拉队,2016年1月加盟大连一方。杨艾龙于2014年8月加盟葡萄牙的萨卡文人队,2017年7月加盟延边富德。孙兆靓于2015年1月加盟葡萄牙的东方龙队,2017年1月加盟辽宁队。

  但是,据亚泰俱乐部董事长刘玉明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俱乐部与这三人都签了劳动合同。

  “在他们参加完(2013年)全运会后我们与三名球员签了5年合同,”刘玉明说。之所以选择那个时间节点是因为按照中国足协当时的规定,劳动合同要在球员满18周岁之后才能签订。

  不过,刘玉明并未向记者提供合同,原因是“涉及商业机密”。他也没向记者介绍亚泰与这些球员所签培训合同(18岁以前)、劳动合同的具体起止年月日,原因是这部分内容不方便提供。

  实际上,这三名球员中有的人在2014年也曾经向中国足协提出过仲裁,比如杨艾龙(出生于1995年1月2日),他是当时的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亚泰俱乐部,针对的就是刘玉明所说的劳动合同。新华社记者了解到,这个合同的期限是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但申请人认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申请人当时尚未成年,该合同应被裁定为无效。

  当时中国足协仲裁委给出的裁决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只是培训合同;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由双方自申请人18周岁成年之后另行协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中国足协仲裁委作出上述裁决的原因是:合同“合法有效”是因为当事人和监护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从完整性上来说,这一合同是有效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则是因为签约时间是2011年,当时杨艾龙尚未满18周岁。

  有专业法律人士表示,亚泰与杨艾龙的合同是存在瑕疵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球员年满18周岁之后再签一份合同,但事实上双方针对的合同的起始时间是在球员成年之后,而签约时间却在球员成年之前。而且,此类做法在中国足坛并不鲜见。至于亚泰是否应当获得违约金和培训费,该人士认为,亚泰的确培训过杨艾龙等人,从青训补偿的角度或许应当得到一定的支持。

  截至目前,中国足协仲裁委针对亚泰提出的仲裁尚未作出裁决。

[来源:新华社] [作者:张涛] [编辑:杨海成]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日报海口网入驻“新京号”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多彩节目,点亮缤纷假期!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新年音乐会将于2024年1月1日举办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招才引智专场诚意揽才受热捧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获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封关·按下启动键
灾后重建看变化·复工复产
圆满中秋
勇立潮头踏浪行
     
     
     
排行
 
旅客注意!海口美兰机场T2值机柜台17日起调整
寻旧日时光 海口部分年轻人热衷“淘”老物件
海口:云洞衬晚霞 美景入眼中
嗨游活力海口 乐享多彩假日
海口:城市升腾烟火气 夜间消费活力足
海口:长假不停歇 工地建设忙
市民游客在海口度过美好假期
2023“海口杯”帆船赛(精英赛)活力开赛
海口天空之山驿站:晚照醉人
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