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1日消息(记者李万内 摄影报道)10月31日,《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据介绍,该《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海南省农作物种业管理和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健康发展,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该《条例》的出台可以从源头保障海南省农业稳定高效发展,把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打造成海南富足农民、服务全国的王牌产业。
《条例》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南繁科研育种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南繁极大地缩短了我国农作物育种周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育种事业的发展,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南繁作出任何规定,南繁在实践中建设难、管理难。本次立法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知识产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南繁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
《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提升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能力;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或者我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规定了配套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加快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条例》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调运或者邮寄种子的,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或者承运。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得调运或者邮寄。
《条例》同时规定,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修订施行后,海南省是全国最早开展种子条例立法的省份之一,目前全国仅有四川省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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