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辽宁大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许某,因下班时间接私活被辞退。许勇诉至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明文规定禁接私活,但因单位拿不出许勇接私活的证据所以败诉,而不是辞退决定不合理。(12月22日《工人日报》)
时下,为缓解生活压力,不少单位员工不得不在工作之余接些私活,这俨然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亦从未停止。有网友表示,员工用下班时间接私活,用人单位无权干涉,这属于“多劳多得”;也有网友认为,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私活是“不务正业”。
诚然,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员工接私活,那么接私活也属于合理现象,这确是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单位明令禁止员工不可以接私活,而员工也知晓并签名同意该规章制度,之后执意违反,用人单位则可以按照规定辞退员工,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正如许某,既然他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在先,那么公司按照管理规定,也有权利将其辞退。
无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将不遵守单位管理规定的员工辞退,做到以儆效尤,才能让公司发展道路越走越远。俗话说得好:“端人碗,服人管”,倘若求职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规定,大可不必成为该公司的员工。既然同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必须按照规定行事,这既是一种劳务双方的契约,也是构建和谐劳务关系最基本的要义。(陈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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