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丁小溪)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
根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由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在工作程序方面,根据这两部修订草案,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同时,两部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当事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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