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
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立法、监督工作
1月29日上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据了解,为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委决定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上述要求,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起草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由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屈建民介绍,去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由全体代表表决设立相应的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设立,将极大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建设的发展,对改善民生、加强和促进社会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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