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6日消息(记者钟圆圆)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规定出租住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低于6平方米,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从多渠道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租赁住房土地供给和建设管理工作,盘活闲置社会房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格局。支持市场主体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和模式,推动售后空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个人,利用共享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置房屋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满足多元化的住宿需求。
《通知》从财税、金融、用地以及管理服务等方面,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税收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要求,并参照广州等地的做法,《通知》提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对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根据租赁经营缴纳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金融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中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产品给予后续融资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地方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在年度住房实施计划中单列。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或退还出让价款。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暂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可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办理手续方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采集入住人员信息、消防部门在提供消防安全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等方面,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提供便利,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
为更好地提供住房租赁市场服务,《通知》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等对外服务,并可链接各类市场主体的租赁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功能。全面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保障租赁权益。 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社保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根据共享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提供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保、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同时,为使市场发展有序、健康,《通知》从用地供应管理和行业监管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在规范用地供应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对确需新增供应租赁住房用地的,在土地供应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拟供应租赁住房用地的房屋性质、开发建设、转让及租赁管理等相关限定条件进行审定,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公告。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后,有关限制条件要在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并应当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明确“整体持有,不得分证办理”。
在行业监管方面,为保障承租人权益,《通知》规定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并参照上海、广州等地的做法,《通知》规定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低于6平方米。同时,为防范以租代售行为,《通知》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此外,为避免出现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租金贷”业务风险,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租金贷”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海南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快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本地居民多元化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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