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限期通行管理。
第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海南省使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第四条
以下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不适用本办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期通行及过渡期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权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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