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过渡期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非海南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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