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9日消息(通讯员王倩 记者伍凤妹)近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美兰法院获悉,海口一酒吧采用酒托女诱骗客人至店内消费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一酒托白某玲诱骗男网友到店消费,一夜消费酒水6万余元。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白某玲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
2018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25日,张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的某德国啤酒坊经营酒吧生意。张某雇请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生)为酒吧店长,负责酒吧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后张某招聘被告人齐某强(男,1991年生)、张某(男,1988年生)、孙某(男,1993年生)为保安,负责看场、保护酒托女的安全及解决与客人发生的纠纷等;招聘被告人李某(1989年生)、宋某(1993年生)、储某(1996年生)、卫某(1993年生)、白某玲(1995年生)为酒托女,以聊天交友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该啤酒坊内,酒托女用低价红酒冒充高档红酒后标价388元至1688元,以虚高价格让男网友购买酒水食品的方式骗其进行高额消费,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9420元,数额最大的一笔是白某玲将被害人吴某诱骗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豪苑路某酒吧诈骗其人民币618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玲、储某、杨某、张某、宋某、卫某、孙某、齐某强、李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以交友的名义,诱使被害人到特定的场所,消费价格虚高的红酒等食品,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9420元,数额巨大,其中白某玲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62220元、储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68280元、杨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37620元、宋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22990元、卫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11180元、李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7210元。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白某玲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