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对以非法手段取得驾驶许可所作出的终止驾驶资格的处理决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其他将被依法撤销的情形有:
一、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且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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