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相比原来规定,新规定明确业主大会会议除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表决外,可通过电子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破解业委会成立难 电子投票表决写入条例
目前,海口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仅22%,其中能够正常运转的业主委员会不足25%。业主大会成立率低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难题,其中主要原因是业主大会筹备程序不清晰、手续繁琐。新出台的《规定》细化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为业主大会成立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支撑。
新出台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业主大会表决时建筑物总面积统计总和计算原则,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可以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考虑到海口市属于候鸟型城市,住宅小区的入住率低,传统的表决方式限制了业主对小区的自治管理。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的,须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投票系统。
明确筹备组和业委会人数 业委会委员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
《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等问题,要求业主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至15人的单数,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规定》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利益,并不得要求安排亲属在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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