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内容须公示
目前,海口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服务质价不符、服务不透明、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支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并办理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应当做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主未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对方。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保洁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规定》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七项禁止行为
七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禁止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禁止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禁止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制造噪音、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等影响环境和居住安全的行为;禁止违反规定饲养禽类、犬只等动物;禁止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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