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2日消息(海口日报记者李云川 陈晓洁 摄影报道)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因违反商品应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3月12日,该药品超市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顶格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11.29元。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旧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旧州镇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品超市门店内药品、食品、日用品等货架及商品上均未标注销售价格,也未见其在店内其它地方标注销售价格。当天,执法人员经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云川 摄
经查,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从2020年8月开始,在琼山区旧州镇从事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商品经营销售活动,至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811.29元。该药品超市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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