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察监督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婚礼在即,领不到结婚证,他们的婚礼也无法继续筹备下去,阿某陷入无尽的烦恼中,她选择了多渠道维权。
向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两次“被婚姻”登记记录,却以无权限为由被拒绝撤销。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却因不在受理范围而被拒绝受理。无奈之下,阿某和男友向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政部门对错误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收到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前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阿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和原始登记材料,并依法询问了当时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证实案件当事人系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与其本人真实婚姻情况不符。
鉴于此,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该婚姻登记记录。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近日,该县民政局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撤销了阿某2012年的结婚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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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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