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释权及版权归海南省商务厅所有
具体内容:根据《办法》,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分为新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和现有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新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对现有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自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周年日前15个工作日开展。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观察)、E(差)等五个评级。登记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并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开放的海员市场
政策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全球,打造最开放的海员市场。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人员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管理办法》。作为国内首个允许外国籍人员参加中国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制度文件,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制度空白。
1.允许境外企业和个人开办船员培训机构
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或者合作开办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开设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应当经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从事外国籍人员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符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并经过海南海事局确认。
2.允许外国籍人员参加船员培训考试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经考试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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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及便利化措施
(一)进口船舶“零关税”
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进口用于营运用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详细内容及操作流程见《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助力交通运输业及旅游业发展》。
享惠实例:某航运企业进口运输船舶落户洋浦。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后免征了1204万元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扫描二维码获取《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助力交通运输业及旅游业发展》
(二)境内建造船舶增值税退税
2020年9月1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船舶登记在“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船舶,对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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