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该《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 运输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的具体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享惠实例:海南前期已办理7艘船舶共计约3.59亿的增值税退税,单艘退税最高7497万元人民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购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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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外贸同船运输加注不含税油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保税油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本地生产燃料油统称为“不含税油”。本航次,是指从装载外贸货物的始发港至洋浦以及从洋浦装载外贸货物至目的港的航次。其中,始发港为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目的港为最终卸载自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加注量=本航次里程×(燃油消耗率×额定功率÷额定航速)。对上述在境内船舶加注的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操作流程:
① 供油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向海关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② 供油企业办理出口报关申报,出口申报须与出口“保税核注清单”进行关联,随附本航次所需燃料油量书面核定凭证(《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加注量核定申请表》)、合同、形式发票、船舶国籍证书、产品质量报告等。经洋浦港海关审核放行后,供油船可装油出库。
③ 供油企业供油前在网上向海事部门进行供受油作业报告。
④ 受油船舶在洋浦海域内,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⑤ 供油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洋浦港海关申报物料添加申请,并递交物料添加申报、本航次所需燃料油量书面核定凭证(或供油申请备注核定情况)等材料,通过审批后即可供油。
⑥ 供油作业结束,递交供油凭证到洋浦港海关。如实际供油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再进行改单申报。
⑦ 供油企业向海事部门网上进行供受油作业确认报告。
享惠实例:某航运企业通过内外贸同船运输累计已在洋浦加注不含税油2632吨,节降燃油成本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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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便利化
政策优势: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海南为便利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助力保税油供应基地建设,印发《关于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便利化海事监管措施的公告》,制定一系列措施,提升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效率。
具体内容:
一是对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减免备案申请单位有关不直接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或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的材料的提交要求,材料提交数量从原11项减少到5项。
二是优化保税油供油船舶危险货物申报制度。在特定港区继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报告制度基础上,供油船舶往返于海南其他港口之间的,只需在保税油装载地海事局办理一次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三是实施国际航行受油船舶“即加即走”管理模式。各分支海事局24小时“即受即审”国际航行受油船进出口岸手续,减少船舶加油期间非生产性延误。载运危险货物的受油船在港外锚地加注保税油的,免予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四是免予保税油受油船舶办理作业信息报告手续,有关作业信息由供油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加注作业地点和时间等信息变更的,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电话等方式及时补报。
五是开辟船舶燃油装载和使用信息报告便捷通道。船舶保税油受油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的,有关船舶或代理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提前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需审查报告的,各分支海事局在供受油作业前完成相关审查工作。
(五)启运港退税
政策优势: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有利于出口企业提前办理退税业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具体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海南省洋浦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其中,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 启运港: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大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 离境港: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
• 经停港: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 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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