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我省“无废细胞”的建设对象、建设要求、建设程序等内容,指导规范各类型“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深化全域“无废岛”建设。
根据《指南》,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应采取有效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工厂、园区、小区、乡村、机关、医院、酒店/民宿、景区、商超、学校、场馆、工地、码头/港口、汽车4S店等14类“无废细胞”。
《指南》要求,“无废细胞”建设单位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指南》明确,各类“无废细胞”建设要求满分100分,附加分5分。建设单位应对照《指南》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满足合法合规要求的基础上,得分90分(含)以上可认定为建成“无废细胞”。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环境、生态等命名表彰的生产生活单元,按要求提出建设申请的,原则上直接认定为“无废细胞”。
“无废细胞”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向认定部门申请延续,认定部门应对“无废细胞”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可再延续3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认定标准问题的,由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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