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8日消息(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周平虎)新交规实施后加大了对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由于此前我省交通违法记分处理程序不够明确,驾驶人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碰到了不少问题,为此,省交警总队再次对交通违法记分处理程序进行明确。
对非现场查处且应当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本人前来处理,并提供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违法处罚完成后,复印件应当存档。
交通违法行为人本人不能前来接受处理,委托他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填写自述材料,通过查询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邮寄的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确认机动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本人驾驶所为,并将代办委托书、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自述材料交给代办人,可以由代办人处理,代办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违法处罚完成后,所有复印件、委托书、自述材料应当存档。
机动车有多起非现场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且交通违法行为系多人驾驶该机动车造成的,每个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分别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由自己驾驶该机动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记分。
省交警总队明确,全省各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都要先核对驾驶员和违法信息,避免交通违法行为人使用变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或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证据确定交通违法驾驶人的,可以不填写自述材料。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自述材料应当载明其驾驶的机动车牌号、车型、驾驶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地点和时间等,并由交通违法行为人签名。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处理表格上签名。
此外,对于有传言称3月1日前车辆超速50%以下不扣分,该负责人称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旧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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