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4日消息(记者 高潮)一个月前,陈女士从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离职,但双方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分歧。陈女士称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其1个多月工资2万多元,但公司却只愿意支付3000元。目前,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今年7月,陈女士应聘到海南广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营销总监,负责公司亿星大厦项目。今年9月12日,她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办理了辞职手续。“公司同意工资开到9月12日,但是对于发多少钱却说法不一样。”她坦言,她处于试用期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跟公司约定每月税后工资2万元,但现在公司却不肯按照约定来结算工资,迟迟不支付她一个多月的工资。9月22日,她只好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现在公司说我工作期间表现不佳,只愿意支付3000元。”陈女士觉得公司是在找理由,盼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早日有处理结果。
海南广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任育新称,当时公司招聘陈女士做营销总监,负责亿星大厦项目尾盘的销售工作,跟陈女士约定税后月薪2万元,但是陈女士在工作期间并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公司现在给她支付3000元的工资也很合理。任育新称,现在陈女士已经将此事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司会遵照相关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处理,也欢迎陈女士走法律途径维权。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黎长春称,据初步调查,陈女士提交的关于薪资的证据没有说服力。用人单位也承认和陈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应材料。“用人单位方面表示陈女士工作期间表现和态度都不好。”黎长春表示,用人单位只愿意支付陈女士3000元的工资,但陈女士拒绝接受。接下来,他们将再次给用人单位发通知书核定公司工资表,进行进一步调查,届时若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仍有争议,建议陈女士走劳动仲裁程序,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陈女士可以走法律途径。黎长春提醒,市民在试用期内应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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