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通宵阅卷猝死家中 最高法认定属工伤 历时6年的纷争如今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丈夫属于工伤,让海口市民俞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冯某弟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试卷
冯某弟是海口市琼山中学的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弟任教的两个班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弟回到家中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次日早晨7时许,同校老师韦某发现冯某弟在家趴卧床上呼之不应,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经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2月20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当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不详。当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冯某弟已无心跳、无呼吸。
法院终审认定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和人社部门都认为冯某弟不属于工亡,是病亡。冯某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
而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弟属于工伤,而非病亡。琼山中学的书面材料证明,学校2011年11月15日晚进行考试,冯某弟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在加班。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被海口中院驳回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继续申诉。海南高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认定,冯某弟仍不属工伤。俞女士不服省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
法院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海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岗位包括在家加班工作
海口市人社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冯某弟在家中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冯某弟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某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是否能够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某弟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法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记者高潮
(海口网3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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