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9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7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划定养犬管理区域、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只、收容犬只、组织开展巡查、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该项目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疫工作,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犬只诊疗、养殖以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类引起的人群中疫情的防疫、监控、预防宣传,以及人用疫苗接种、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经营占道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犬类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和港航、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的相关信息,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将犬只伤人情况和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在住宅区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对无证养犬、犬只扰民和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和报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和人畜共患疫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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