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口市停车场规划与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与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市市政管理局日前组织起草了《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1月15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办法》明确,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在停车智能平台方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海口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
《办法》提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在桥梁的桥下空间、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鼓励按照规范设置和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情况以及停车需求情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供机动车辆停放。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方式,其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hkcgfgc@163.com
(二)传真:0898—68723635
(三)信函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南楼5045室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宣教科
(四)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索《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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