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2.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3.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4.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
5.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6.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7.擅自采矿、采砂(石)、取土、浇荒、揭取草皮、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
8.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修筑设施;
9.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记者龙易强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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