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9日消息(见习记者李佳佳)9月1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据悉,职工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业务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职工租住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申请提取时租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房屋权属证号(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用于联网核验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涉及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无法联网核验房源的,可要求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相关材料,由直属管理局现场核验。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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