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重点内容
重点对在建、在售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一)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和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并缴交社保或个税,预交房款,预约到期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购房手续;利用人才引进政策,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人才落户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伪造银行转账、社保或个税凭证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二)开发商违规销售商品房。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的行为。
(三)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乱象。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帮助购房人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在获取购房资格后立即中断社保或个税的缴交。销售或中介人员诱导、协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四)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无序。开发商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商品房销控表(含已售房源和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等),销控表房源销售情况与海南省商品房销售许可公示系统中楼盘表状态未能保持一致;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海南省相关限购文件,未提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得购买商品住房等。
四、实施阶段
各市县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分阶段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8日—3月15日)。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
(二)市县开展全面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30日)。由市县住建(房管)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深入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市县政府汇总整理本市县检查情况相关材料,于5月7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5月15日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四)工作总结(5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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