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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给加班费说法不一 海口市民大多数不知如何算
编辑:黄尉 作者:邓丽 发布时间:2011-02-10 10:41
  

  海口网2月9日消息(记者邓丽)春节假期接近尾声。在这段假期里,不少坚守岗位的劳动者们心里都在盘算着自己能拿到多少加班费。记者走访发现,尽管大家都知道春节加班有加班费,但不少人对具体如何计算加班费仍然云里雾里。为此,本报特地邀请律师为市民详细解答。

  

  多数员工不清楚

  如何计算加班费

  

  8日上午,记者走访海口海秀路、解放西路一些服装专卖店、饭馆以及商店柜台了解到,春节期间,这些店的员工基本上都加班。当记者问及加班费如何算时,员工们说法不一,有的称“应该是上一天班给双倍工资”,有的称“上一天班按三倍工资计算”,有的员工甚至表示,年三十老板给的200块钱红包就是加班费了。

  

  海口明珠广场一服装柜台的销售员对记者说:“春节加班费一般都是由公司连同当月工资一起打到工资卡里,具体给多少,自己既没有算过,也不知道该怎么算。”

 

  如何计算加班费

  看看就一清二楚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011年春节的法定休假日为除夕、初一和初二共计三天(2月2日至4日),这三天的加班费应该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即每日的加班费=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300%;而初三至初六(2月5日至8日)这4天则属于休息日,如果在这4天安排劳动者上班的话,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即每日的加班费=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让员工加班

  不得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记者走访了解到,一些商家在法定节假日(即2月2日至4日)安排员工加班,之后却以补休的方式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对于此种做法,陈剑律师表示,这有悖于国家法律,是完全不合法的。3天的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而是必须支付3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