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应“与时宜之”
但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丘濬看来,司法是极为严肃的,“言不妄发,发而人必信之;事不妄举,举而人必从之”。
司法的依据是法律条文,稳定性应是法律条文的基本特征。他在《大学衍义补》中提到,法律条文要与时俱进,但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决不能朝令夕改。制定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法律条文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而增改,这很正常。他说,法令“益之损之,与时宜之,必可为久远之规,然后以时而播告之焉。”与此同时,制定法令的人,如果是“浅谋轻举,容易发为号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纵有可行,亦惟可用于一时,不可治之久远;于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这是司法工作的大忌。(作者系海南大学教授、文史专家)
(编辑:陈德文)